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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要闻] 随县检察院执检干警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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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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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8-1-22 09: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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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周丽丽报道:近日,随县检察院执检部门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督促法院为服刑人员杨某更正了错误的刑期,使其能够在大年三十回家团聚。
    " D8 m8 E, ~. _; e7 R  今年1月12日,随县检察院收到襄阳检方关于罪犯杨某申诉其刑期计算错误的转办函,杨某申诉法院判决时未将其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为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随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进一步证实了杨某申诉内容属实。
    # U4 g3 n, d4 [  经检察发现:2012年8月,罪犯杨某畏罪潜逃,2013年2月16日,深圳宝安区公安分局将其抓获,当日送入宝安区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3月7日,宝安公安分局将其移交至随县公安局三里岗派出所,同日,被随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8月6日,杨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规定,其刑期应自2013年2月16日起算,而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将杨某的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算,未将杨某被宝安公安分局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 G2 f' s2 n2 m) b
      鉴于法院在刑罚交付执行上存在刑期计算错误的情形,随县检察院及时向当地法院发送了纠正违法通知书,2018年1月16日,法院将刑事裁定书送达随县检察院,依法将杨某的刑期补正为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服刑人员杨某得以提前二十天释放,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3 I: j! u"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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