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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开门反腐”打造“阳光纪委”——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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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7 R$ d9 |+ p( Y9 } 着力推进“开门反腐”,打造“阳光纪检”是凝聚正风反腐正能量的重要举措。如何有效提升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参与度、知晓度和满意度,真正让权力在阳光运行?本报记者日前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纪检监察系统热点问题专访了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3 @! N9 O. ?. c/ Q$ I" v, L) i2 H
问: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更强了,权力更大了,请问你们是如何做到刀口向内、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
& D& Z2 y2 n* W! P1 r! T 答:2017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业主责,全年立案数、结案数、党政纪处分数同比增幅分别为35.6%、33%、32%,为全市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同时,市纪委正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坚持从严管理、刀口向内,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开展作风巡查、执纪审查工作重点抽查、纪检干部廉政档案复查、履职尽责检查、问题线索严查等“五查”行动,全年运用“四种形态”处置纪检监察干部16人,占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5.43%,其中,谈话提醒2人、工作约谈2人、通报批评2人、诫勉谈话5人、党纪处分4人、免职并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1人。这些情况都说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免疫力,除了加强自我监督外,更需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有效监督。5 W# |$ i" n- K' N: s, n
问:监察体制改革中,以“留置”取代“两规”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各方对此倍加关注,请对此进行具体解读?6 w4 M5 C7 v1 w6 n8 I( W- W
答:《监察法》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办法的创新发展。6 E5 q' d) U7 Z7 S7 Y9 F" Y, I3 i
一是使用条件更加严格。《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同时明确,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Q6 F9 R% @* x0 N$ G# ] y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严格。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极其严格: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M. p) @; \# y# Z) z' |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严格。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同时,六十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这就意味着采取留置须慎重。
. u! [( N' w. V5 f2 r$ u9 |) u 问: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具体将涵盖哪些人员?
$ h3 } z8 e, s9 J 答:《监察法》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d' |! l: e1 x# \3 e' `/ V0 K
这里,我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范围作一解答。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的监察法《释义》明确:作为监察对象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是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此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z4 l# U- L/ S/ q8 j “不想腐”是反腐败斗争的终极目标,扩大监察范围是反腐败斗争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国家监察,是站在更高层面的全面监督,是将上述6大类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扫除监察盲区,打消部分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侥幸心理。# X0 Q9 q5 ~+ V
问:信访维稳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请问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有哪些途径?工作流程是什么?如何保护实名举报人的权利?4 C6 y. k- k3 e* T; \
答:在畅通信访举报“主渠道”方面,为便于群众举报,随州市纪委监委完善了来信、来访、来电(12388举报电话)、网络举报(12388网络举报平台)四位一体的举报网络。为创新举报形式,还在“清廉随州”微信公众号上设置了“微举报”栏目,并与“12388”信访举报网站深度链接和融合。为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开通了963888扶贫领域违纪专项举报电话。, I" ]2 v# ?- ~, y! W- s
市纪委监委接收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受理、分流处置,按要求将信访举报件逐件录入信访信息库,登记后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处理并确定承办单位。对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如:涉及随县、广水市的信访举报问题,会在7天内分别转送到随县、广水市纪委。对于实名信访举报件,信访举报件的承办单位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听取意见。' O* q6 J$ |' [: p; }/ k0 j
严格实行信访举报件归口纪委监委信访室管理制度,由专人承办,严格保密,以保障信访举报人权利。对泄露实名举报人信息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0 [% [/ y2 m8 }" v9 n
问: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请问市纪委监委在处分执行和“回访教育”中有哪些具体做法?; J- s$ b5 z% i. H3 y
答: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根据《随州市纪委关于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我们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实行“四会三卡二议一归档”管理,即,“四会”: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组(委)会、党支部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分别在所在单位党组(委)会、党支部会、党员大会上进行宣布和通报,受处分人表态发言,党组(委)书记、党支部书记讲话。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对受处分党员干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卡”:制作提醒告知卡,明确告知处分档次、处分决定宣布流程、影响期、年度考核评定等次情况,提醒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日常教育工作台账、落实教育帮带措施、定期开展交心谈心;制作联系帮带卡,明确受处分党员干部联系帮带人,细化联系帮带内容,通过“一对一”帮带,做好帮带工作;制作警示监督卡,将受处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廉政警示教育内容、谈话要求等细化成条、制作成卡;纪检监察机关将“三卡”分别送达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受处分党员本人。“二议”: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及其所犯错误性质,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工作岗位安排建议;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情况,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对表现优异的受处分党员干部,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合理使用建议。“一归档”:纪检监察机关和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台账,将召开的党组(委)会、党支部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提醒告知卡、联系帮带卡、警示监督卡和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及回访教育等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档案,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受处分人的干部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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