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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列车被判取消吸烟区 普列禁烟案为何判列车取消吸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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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6 15: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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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普通旅客列车K1301上遭遇二手烟,大学生李晶(化名)将哈尔滨铁路局(后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昨天下午,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令哈尔滨铁路局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遭遇二手烟

大学生起诉铁路局

2017年6月,刚刚考入大学的李晶乘坐K1301次列车(北京站至天津站)到天津旅游,三天后又乘车返京。一上车,她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充满了浓浓的烟味,当时她就觉得周围的空气特别差。

李晶发现,虽然乘客是在抽烟区抽的烟,但整个车厢都是烟味。她还发现,在她乘坐的往返两列列车上均设置有吸烟区,在列车吸烟区抽烟的人里面,不但有乘客还有列车工作人员,乘客似乎已经见怪不怪,没有人阻止,工作人员也没有对乘客的抽烟行为进行劝阻。

李晶认为,在她乘坐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随后,在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李晶起诉到法院。

李晶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以及本案诉讼费,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

哈尔滨铁路局:

设置吸烟区并不违法

去年12月,该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在当时的庭审中,哈尔滨铁路局在法庭上表示,铁路局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车票,被告已经将原告李晶按时送达目的地,且李晶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到天津后也没有发生任何身体不适的后果。

哈尔滨铁路局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对李晶构成侵害。因为列车连接处封闭性不强,可以将烟雾挥发。涉案列车经过多个地方,长达30多个小时,大多数车站仅仅停车两三分钟,禁设吸烟区可能会对其他乘客和列车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危害。在列车途经的省市中只有北京和天津有控烟条例,列车设置吸烟区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

此外,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动车组、直达列车、城际列车及普通列车的非吸烟区是禁止吸烟的,但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哈尔滨铁路局还认为,本案名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判决

K1301次取消吸烟区

在昨天的宣判现场,原告方当事人李晶并没有出现在法院的宣判现场。原告与被告均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哈尔滨铁路局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所默许的吸烟情形必然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尽管相比车厢内部,列车连接处通风条件较好,但是吸烟所散发的烟雾仍然会飘散到车厢内部,降低列车整体的空气质量,影响旅客的乘车环境。

哈尔滨铁路局张贴在列车内的安全须知中明确有“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K1301次列车是全车禁烟的,凡是乘坐该车的乘客都应该遵守禁烟规定,但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与上述安全须知矛盾,也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悖。

对于李晶提出的在K1301次列车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取消吸烟区、拆除烟具从而实现全车禁烟,有利于公共环境和公民健康的保护。

最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哈尔滨铁路局在判决生效30天之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考虑到拆除烟具的具体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害,法院允许哈尔滨铁路局采取变通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判决结果,哈尔滨铁路局方面的代理律师表示,目前,铁路局已经加大了对禁止吸烟的宣传力度,比如在车上通过广播提醒不要吸烟,下一步将再增加巡查力度。

普列禁烟案"为何判列车取消吸烟区?

被称为“公共场所禁烟第一案”近日一审宣判,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哈局公司”)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从原告律师处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已将原告准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完成主合同义务。

然而,判决书指出,中铁哈局公司在列车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仍违反了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默许吸烟将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影响乘车环境。

法院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已要求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此外,中铁哈局公司张贴在车内的安全须知已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没有指定吸烟区域,是全车(包括车厢连接处)禁烟的。

对于中铁哈局引用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等条例作为列车内设置吸烟区合法性的依据,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判决书显示,尽管本案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属于包含关系,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原告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还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车次列车的乘客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上述原因,法院判定中铁哈局取消该车次列车所有吸烟区,并拆除烟具。

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

“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边界的。相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判决书写道。

法院认为,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此外,被抑制的权益可以考虑从替代性渠道获取,虽然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此前报道,2017年6月9日,准大一新生李妍(化名)乘坐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出发去天津,购买了票价为102。5元的空调软卧。乘坐期间,李妍发现车内有列车员、乘客吸烟,车厢连接处亦设有吸烟处,并配有烟缸等烟具。同时,车厢内还贴有禁止吸烟的“安全须知”。

李妍随后起诉了中铁哈局公司,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

除了取消车内吸烟区、拆除烟,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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