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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起风生 于 2019-9-6 16:55 编辑
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周子力)日前,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经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提起上诉,后经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五保户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余某所在地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高某承担主要责任,事故死者余某承担次要责任。肇事司机高某已垫付余某的抢救治疗费用,并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向五保户侄儿侄女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后原告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其垫付的保险金16万元。
该案审理的争议焦点在于五保户余某的侄儿侄女是否具备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主体资格,被告人保财险随州公司是否应赔付原告高某已给付的赔偿款1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案死者余某系五保户,没有以上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原告高某给付赔偿款的对象系死者余某的侄子侄女,不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而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财产性损失给予的适当补偿,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精神痛苦给予的适当补偿,两类赔偿项目均依附于特定的人身关系。故原告高某只有在赔偿给余某的近亲属的情况下,才有权向被告人保财险随州公司主张追偿。原告高某要求被告人保财险随州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余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原告高某支付余某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被告人保财险随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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