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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新闻] 非法捕捞水产品,把自己也“捕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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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15: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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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云起风生 于 2019-9-9 21:29 编辑

    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魏骊颖)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对辖区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随州市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依法扣押的电捕鱼器电瓶、逆变器、鱼舀子、探杆等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办案单位依法处理。
    2019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妻子,携带电捕鱼器电瓶、逆变器、探杆、鱼舀子、鱼篓、下水衣等工具,到达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桃园路大桥(在建)以北至星光社区段水域的河堤上,穿上下水衣进入河道利用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鱼,非法电捕鲤鱼约二十八斤,后被随州市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2018年2月24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白云湖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曾政规[2018]1号),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4个月;禁渔范围为白云湖水域(厥水上至梁家桥,涢水上至健民桥,府河下至望城岗拦河闸)。并通过网络、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了禁渔期宣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保护制度,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雷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雷某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雷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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