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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王淑雯)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杜某某等4人相继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报案称电动车于夜间被盗。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肖某某和宋某某,并以肖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曾都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中,肖某某收到朋友宋某某邀约出去“转哈”,二人达成共识,由肖某某望风、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二人前后共盗窃4辆电动车,宋某某将电动车转手售卖后共分给肖某某550元。
该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宋某某盗窃电动车时,明知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仍帮助其望风,有盗窃合意,其行为是整个盗窃过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二人属于共同犯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本院决定对二人予以逮捕。
法律小贴士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影视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盗窃中的望风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切勿因一时冲动作出追悔之事。“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需谨慎,对于朋友提出的不法行为应当严厉拒绝,严守法律底线,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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