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领导,本人于2019年在随州新火车站附近购置了一套138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个人条件限制,至今未领取房钥匙。在购房时,售房部经理就明确承诺:在未领取房钥匙之前,管理费只交70%。本人交管理费时,物业却坚持按第一年80%,此后都按100%交房管费。物业管理部门给出的理由:“售房部”与“物业管理”不是一个单位,我们物业要按物业规定办,否则,对其他业主就不公平了!因此,本人想请教的问题:第一,“物业管理”不承认“售房部”售房时相关承诺,这合乎逻辑吗?第二,若按70%收了管理费,就是对其他业主真的不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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