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彭一苇 4月25日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10个部门已联合出台《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建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构筑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制体系。 宜昌、襄阳、十堰成省级试点 每城必有一家国企参与 2017年7月,武汉入选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去年10月,公布首批26家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去年11月,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线,并在全国率先出台住房租赁试点50条扶持政策。 按《通知》要求,各地要准确分析预测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有计划培育引导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8年,武汉市要继续积极开展住房租赁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地方法规、增加房源供给、提升企业规模、创新监管体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试点成果。 对此,武汉市提出,今年将通过新建、改建、配建、长租等多种渠道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间),约100万平方米;扶持发展不少于5家、运营管理租赁住房5000套(间)以上规模的住房租赁企业。《通知》同步要求,宜昌市、襄阳市、十堰市作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扶持一批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地一批租赁住房项目、建成运行一个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一项租赁监管服务制度。每个试点城市确定不少于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其他市州则要规范租赁行为、完善监管制度,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并结合实际积极申报住房租赁试点。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 可每年提取一次付房租 《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按照工作、学习、生活人口平衡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商业、办公、学校等住房租赁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通知》提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则按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外地人租房,可按规定申办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目前,武汉、宜昌、襄阳已出台政策保障租购同权。如襄阳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权益;宜昌规定,承租人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合法稳定住所,承租人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企业纳入“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 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一环。《通知》在全国率先提出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全省服务业“三千亿元产业培育工程”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备案、信用管理、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经营出租屋套(间)数、从业人员数量等企业标准和管理标准。鼓励信用良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经营。要比照酒(旅)店业管理方式,探索推行门禁管理和视频管理系统,应用智能安防系统,采集、核对租住人员信息。 省级也将搭建全省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各地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服务,信用评价、租赁消费金融及公积金提取支付服务,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服务等。 《通知》还提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营出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将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各地空置公租房按照省政府已审核批准的方案,可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 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可建租赁房 试点城市可探索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还可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允许按规定分期缴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允许试点城市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未超过15%的工业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空闲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省住建厅和省工商局等部门将制定并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各地要明确当地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每间房屋居住人数、基本治安和消防等安全条件,加大对违规改建出租、违规群租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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