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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刘超、马东平)近日,曾都区某乡镇一男子吕某某因持“祖传”土铳上山打野鸡被判刑。
经查,2018年11月16日16时许,吕某某携带一支土铳在自家附近山上打野鸡被群众举报,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至吕某某住处,吕某某闻讯慌忙拿上土铳向附近山上逃跑,中途将土铳扔至堰塘中。该土铳随后被民警打捞并扣押,后被公安机关收缴。
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为我国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枪支。
次日上午8时许,吕某某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属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自制式土铳系吕某某父亲(已逝)2008年拿回家中,后被藏在吕某某寝室衣柜10年多。吕某某曾于2016年、2017年在土铳里填充烟花里的火药试玩,于2018年11月16日下午使用该土铳在山上打了一只野鸡。
在审查起诉阶段,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吕某某罪行较轻、家中尚有残疾妻子(系低保对象)和幼子需要照顾、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检察官在量刑中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检方认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遂将吕某某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检方指控的事实、罪名并采纳了量刑建议。
最终,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其土铳依法予以没收。吕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在此提醒,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两支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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