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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大数据产业园招商引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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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3-2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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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3-4-6 09: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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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大数据产业园招商引智优惠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数字随州建设实施方案》,加快随州大数据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随州大数据产业园区内。
    第三条  适用对象。在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住所在随州大数据产业园范围内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支持领域。重点围绕公共服务大数据、工业大数据、互联网大数据产业链(数据生成、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关键环节引进和培育并进行引导和支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世界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国内行业业务收入100强企业(以权威机构认定为准)在产业园设立法人企业、直接投资大数据产业,且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产生税收)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投资奖励,但所获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在产业园所缴纳税收;对新引进数字经济领域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在产业园投资设立法人企业,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自新企业入驻产业园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非建设类)的100%、80%、60%给予奖励。其中的5%可由财政直接奖励给企业突出贡献人员。
    第七条  租赁补贴。一是办公及生产用房租赁补贴。租用园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从签订租赁合同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100%、75%、50%租金补贴。支持限额面积为: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生产用房1000平方米。二是机柜租赁补贴。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单位)租赁园区机柜或服务器,前三年每年按租赁费用的12%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创业补贴。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在随州高新区首次创办企业的,带动两人及以上就业的,自在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第九条  创新研发奖励。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鼓励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对获批组建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支持;以培育新型研发机构为重点,加快省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对通过省级备案(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备案(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重要课题、重要研发任务的大数据企业,经随州市相关机构评估认定后,“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条  员工培训补助。鼓励产业园区内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以短训班培养中层以上人才,培训费经认定后,视培训规模和成效给予1-3万元补助。企业员工培训,由高新区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举办专门培训班免费培训。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补助。鼓励国内外高端人才到产业园创新创业,对企业引进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在产业园工作一年以上且每年在随州常驻不少于半年的(具体以企业考勤记载为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免费提供公租房一套或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解决子女就近入学,家属优先推荐就业。对在产业园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大学生,由所在单位申请,由住建部门免费提供一年公租房或给予相应住房补贴。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发放最长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电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产业相关企业,可经区部门协调享受省发改、电力部门确定的直购电交易价,具体优惠在企业入园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需在产业园正常经营满五年。违反本条款的,对企业已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园区内众创空间及孵化器新入驻孵化企业比照上述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涉与税收挂钩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各职能部门(组织、发改、财政、科技、人社、税务等)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兑现。与之前所规定的其他奖补支持政策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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