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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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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9 09: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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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日报讯 8月6日上午,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梅某某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梅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邓某某、钦某某、柳某某等1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3年不等。% y* T6 C, I- x2 U# U4 |
  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梅某某等11名被告人犯罪事实28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多项罪名。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梅某某为实现其通过违法犯罪而称霸一方、聚敛财物的目的,利用其长期作恶积累的恶名和狠气,纠集与组织被告人陈某、吴某、邓某某、钦某某、柳某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梅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陈某和吴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邓某某、钦某某、柳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1年至2016年,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曾都区东城办事处蒋家岗,利用其经营的随州市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垄断当地建筑市场,攫取了巨额利益,2012年至2016年聚敛财物达7060588元。同时该组织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20余起,手段凶狠残忍,致多人轻(微)伤,在蒋家岗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n3 A* T6 `+ l( B
  曾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梅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某、邓某某、钦某某、柳某某等10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至13年不等,其中对陈某、邓某某、钦某某、柳某某等并处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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