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乡贤,主要指乡村中有贤德、有文化、有威望的贤达人士。正如明代汪循所言,“古之生于斯之有功德于民者也,是之谓乡贤”。乡贤这个名称据说最早出现于东汉末年,清代梁章钜认为“,东海孔融为北海相,以甄士然祀于社。此称乡贤之始。”先秦时期,出现了祭祀先贤的文化活动,“《传》曰:乡先生没,其人可祀于社者,谓之瞽宗”。秦汉之后,乡贤文化建设渐渐进入了自觉阶段,逐渐形成了包括书写乡贤、祭祀乡贤、让乡贤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一整套乡贤文化体系。 所谓“书写乡贤”,是指通过乡贤名录、传记、碑铭、画像等形式,表彰乡里“有功德于民”的贤者,从而激励后人。在汉代石刻中,就已经出现了刻石记录“阙里之先贤”的现象。从东汉到魏晋,出现了诸多专记一地之先贤、耆旧的“郡书”。唐代刘知几说:“郡书者,矜其乡贤,美其邦族”。这些“郡书”所记乡贤,悉为已故之“先贤”,其记述之旨趣并非通过表彰乡贤,激励后人,而是为了“美其邦族”。由此可见,其时乡贤文化书写尚未完全自觉。乡贤文化书写的完全自觉要待宋明之后。这种自觉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书写旨趣主要是为了表彰乡贤,激励后进,建构一种乡村文化传统,而不是为了“美其邦族”;二是乡贤书写的文本数量激增。据张会会统计,明代乡贤传就约有68种;三是乡贤书写不再是个体行为,其背后有一个文化网络,乡贤传作者的家族子孙与乡人们往往共同参与其中,完成乡贤传记的刊刻、流通与续写。这意味着尊崇乡贤、书写乡贤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传统。书写乡贤传统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如丁锡田所著的《潍县乡贤传》,是民国十五年的石印本,是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 祭祀乡贤与书写乡贤同样是古代表彰乡贤的重要方式。魏峰认为,官方祭祀乡贤最早出现于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其时,太宗下诏州、县学皆建孔子庙祭祀孔子,与之伴随的是,众多地方先贤被列入祀典。宋代出现了专门祭祀乡贤的先贤祠,如开庆元年资政殿学士马光祖就在青溪上建祠祭祀先贤,提出“凡生于斯、任于斯,居且游于斯”,皆可“祠于斯”。到了明代,祭祀乡贤已经完全制度化了。一是由于户籍管理的强化与乡绅阶层的兴起,乡贤祠与名宦祠开始分设。官方曾明确提出:“仕于其地,而有政绩,惠泽及于民者,谓之名宦;生于其地,而有徳业学行传于世者,谓之乡贤”。二是明确了入祠乡贤的两种基本形式:恩诏与推举。恩诏且不论,推举是有严格的规范与程序的。一般先由乡约、保正公举,经县学生员讨论、商议,知县审核后报送知府,知府再呈请提学,由提学最后审定,此间要多次复核,做到“乡评有据”。明代并没有明确规定入祠的最后批复人,清代乡贤入祠必须经由礼部批复才能最后完成。在明清两代,乡贤祠确实达到了表彰先贤,激励、劝勉后人的效果,明清时期诸多士人甚至将死后进入乡贤祠作为平生最高追求,认为“死不俎豆其间,非夫也”。 乡贤名称出现在东汉末年,但可以纳入乡贤范畴的“三老”参与乡村治理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出现于西汉。汉高祖二年,政府制定了“三老”制度:“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由这个史料可见,“三老”是政府选出来的,选拔的标准主要看德行,“三老”可以参与地方政事,直接介入乡村治理,有免除徭役、兵役的特权,政府每年十月还以“赐酒肉”的形式进行表彰。“三老制度”可以说是最早的政府自觉开展的乡贤文化建设。宋代之后,由于士族门阀制度被彻底打破,以及科举制度和书院的发展,士大夫阶层的力量逐渐壮大,他们萌生出了一种以天下为己任的自觉精神,在这种精神的驱动下,一些致仕回乡的士大夫开始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如范仲淹在家乡苏州设立义庄,在宗族内进行慈善救助;吕大钧为家乡蓝田制定了《吕氏乡约》,规范乡民的修身、齐家、交友的道德修养与婚丧嫁娶等社会活动。吕大钧制定的《吕氏乡约》非常值得重视,它不限于吕氏宗族内部,扩大到了所有乡民;它不仅具体规定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条款切实可行的内容,而且有严格的组织机制:每个乡约设置众人推举的“约正”一人,“专主平决赏罚当否”;设“直月”一人,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入约之人,每月聚会一次。这可以说是最早的“乡贤理事会”,萧公权认为这是“空前之创制”。《吕氏乡约》的社会效果是很显著的,张载曾赞叹说:“秦俗之化,和叔有力”。到了明清两代,随着乡村基层自治制度的完善,乡贤更为广泛地参与到了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中,诸如修桥铺路、设置义仓、创办书院、开设普济堂,处理乡村纠纷,教化乡民,等等。如清代《牧令书》卷七所言:“邑有兴建,非公正绅士不能筹办,如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与宋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完全是民间行为不同,明清两代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不仅没有干政之嫌,而且是得到政府鼓励与制度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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