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论坛讯 2月3日15时04分许,周某(男,47岁,随县唐县镇人)驾驶鲁AD20xx号小型轿车行至烈山大道大润发商业圈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在大庭广众之下驾车逃逸。后民警通过走访排查侦破此案,将肇事行为人周某抓获。 交警提醒: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现场逃逸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且保险拒赔,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链接: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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