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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论坛讯 (通讯员刘兰婷、尚敏)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公民个人非法持有、使用、制造、运输、买卖枪支、弹药,构成犯罪。
但偏偏有人无视法律,明知非法持有枪支违法,竟知法犯法,为了所谓的打猎“爱好”,不仅非法持有枪支,竟然还敢铤而走险持枪前往村民居住地附近打猎。
近日,经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曾都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宋某某、刘某某、王某3人为朋友关系,均有着共同的打猎的爱好。2019 年1 月9 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携带2支猎枪,伙同刘某某、王某驾驶皮卡车前往府河镇某村打猎。被当地村民发现后举报,野味还没打到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现场从宋某某身上及车内查获双管撅把式猎枪一把、撅把式单管猎枪一支、匕首一把及火药弹24发。并从其家中查获猎枪子弹一盒(25 发)、手铐一副。经查,宋某某携带的2支猎枪均未办理登记手续。
另查明,2018年8月宋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曾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鉴定,宋某某持有的2支猎枪均以火药为动力,机械性能正常,能正常击发猎枪弹,都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情节严重,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
兴趣爱好应有边界,切莫触犯法律底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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