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返回广水发布
发新帖 回复
查看: 3614|回复: 0
收起左侧

[广水新闻]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复制链接]
楼主

特约记者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2-24 10: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x
本帖最后由 知足而乐 于 2019-12-24 17:10 编辑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随州论坛讯  据广水检察院消息: 12月20日,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会议邀请了2名人民监督员、该案检察官及被不起诉人参加。
    基本案情
    1999年2月9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同案人彭某某(已判刑)、同案人殷某某(已劳教)等人在广水办事处某发廊无故损坏发廊财物并与发廊老板即被害人方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方某某被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等人持刀砍伤。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偏轻)。
    1999年3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山广场水果摊因购买甘蔗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发生矛盾,随后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人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叫来的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同案人殷某某、同案人彭某某等人持刀砍伤。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
QQ截图20191224101357.png
     该案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阐明了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李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同时,为了使被不起诉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检察官在会上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普及,并围绕寻衅滋事罪的社会危害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训诫,警告其不得再犯同样的错误。被不起诉人当场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今后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人民监督员表示,公开宣告是检察机关加大办案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体现,能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返回广水发布
发新帖 回复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随论(请注册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公司简介 |  公司动态 |  广告合作  |  产品服务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