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26日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为规范我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6〕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凡在我市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处)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
随州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300?以内的部分参照国有划拨地上住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具体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减价修正(修正幅度为-20%~-30%),作为补偿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300?以上的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符合奖励政策要求的根据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二、改变用途房屋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用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正在经营且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可在住宅补偿基准价格基础上,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临规划主干道的,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30%;临规划次干道的,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0%。
三、因土地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对房屋所有人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超过现状生产经营房屋补偿价值的5%。
四、未经登记房屋
对未经登记房屋,在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前,由随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房产管理局以及属地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其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认定的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重置成本价参考标准
备注:1.房屋重置成本价格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材料运输、房屋排水设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雨棚、踏步、上楼的楼梯(不锈钢、铁艺扶手另增加补偿),室内水、电管道及基础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但不包括土地价格。
2.对房屋装修如普通木门窗、106涂料墙面、喷塑墙面、油漆墙面、油漆地面、油漆踢脚线均不予另外计算。
3.一般砖及钢柱承重(无围护结构、缺少围护结构),钢屋架、彩钢瓦屋面房屋参照砖木结构二等房屋评定。
4.各类结构等级中如二等房屋含有一等房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
5.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参考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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