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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交通] 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一份“不予处罚决定”充满交通执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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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4: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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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普通货运运输经营者存在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8月6日,向当事人蒋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份“不予处罚决定”,充满交通执法“温度”。

多了一份耐心解释询问。“同志,要罚多少钱,能不能少罚点,最近生意不好做不赚钱。”当货车司机蒋某因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测被执法支队立案查处时,在接受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过程中显得惴惴不安。“您的超期检测时间达到107天,参考《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06项裁量标准,超期91日至180日,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一边向当事人蒋某按照程序进行调查询问,一边向其解释到。“修了十几万,半年没生意还得再罚几千块,真是倒霉”,在调查过程中,蒋某这句不经意的话,引起办案人员的关心和关注。仔细询问后得知,蒋某的车辆超期检测是因为车辆在异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返厂大修及事故理赔等原因造成。这一新情况的出现,使得案情变得复杂棘手,二大队及时向支队法制审核部门进行了通报寻求支援,建议能否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第一时间启动案件监督审核。按照支队重大、疑难案件执法监督审核全程介入工作机制要求,支队执法监督科第一时间会同办案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了重新梳理,认为该案虽无可以减轻、从轻的情节,但可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蒋某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观没有过错,成为左右案件处理走向的关键因素。在执法监督科的指导下,办案人员向当事人蒋某进行了再次调查,并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了法律规定,列出了当事人所需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异地返厂维修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等关键性证据。在执法人员提示帮助下,蒋某迅速收集提交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根据蒋某提供的车辆维修信息,向异地维修厂进行了电话调查核实,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份不予处罚决定显温度。8月6日,执法支队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蒋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法支队成立以来,积极践行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柔性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为民纾困解难,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将“温情”融入法律的“刚性”之中,通过有温度的人性化执法,做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完美统一。(供稿通讯员:张健、谢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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