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领导小组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根据《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随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和规定要求,随州城区常年长期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电子礼炮、冷焰火、电子礼花,下同)。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生活噪音、大气污染,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带来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
在随州城区常年长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减少危险源; 二是有利于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三是有利于推动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 四是有利于维护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减少噪声污染; 五是有利于保护市容环境,减轻环卫压力。
在随州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功在当前,利在千秋,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一件大事好事。
为确保“禁鞭”法律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在随州城区禁鞭区内不发生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违法燃放、携带烟花爆竹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支持和配合城区禁鞭工作。现将《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炎帝大道、迎宾大道、麻竹高速、新316国道、甘沟子渠及其延长线至炎帝大道围合的区域以及东岗工业园、柳树淌工业园、何店工业园。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时间 随州城区长期禁鞭。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规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或者罚款,实施信用惩戒,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除对违法燃放者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并处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四)非法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七)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八)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九)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禁鞭法律规定,改革传统“陋习”,倡导文明生活,改善空气环境,保障安全健康,自觉遵守全面“禁鞭”规定,自觉抵制燃放,保护美丽家园。
祝您生活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举报电话:110、3267110
来源:随州市禁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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